檢測類型安全質量檢測
服務內容辦理驗廠手續、工業廠房、外資驗廠、外商外企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A、B、C、D 四等級
安全質量檢測可靠性檢測
所在地深圳
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協商
出報告時間3-7天
是否現場檢測是
檢測報告有
檢測方法量尺、探針等
服務合同一式三份
檢測范圍學校/賓館/廠房/小區/民房/幼兒園
檢測項目樓房完損性鑒定,廠房檢測
檢測地區全國
一、結構或構件的驗算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一般情況下,應進行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連接的驗算,必要時還應進行疲勞、裂縫、變形、傾復、滑移等的驗算。 對國家現行規范沒有明確規定驗算方法或驗算后難以判定等級的結構或構件,可結合實踐經驗和結構實際工作情況,采用理論和經驗相結合(包括必要時進行試驗)的方法,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進行綜合判斷; 二、結構或構件驗算的計算圖形應符合其實際受力與構造狀況; 三、結構上的作用及作用效應分項系數及組合系數應分別按本標準第3.0.2條和第3.0.3條確定,并應考慮由于變形、溫度等因素造成的附加內力; 四、當材料種類和性能符合原設計要求時,材料強度應按原設計值取用。 當材料的種類和性能與原設計不符或材料已變質時,材料強度應采用實測試驗數據。材料強度的標準值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有關規定確定。 取樣時不得損害結構的正常工作; 五、當混凝土結構表面溫度長期大于60℃,鋼結構表面溫度長期大于150℃時,應考慮溫度對材質的影響; 六、驗算結構或構件的幾何參數應采用實測值,并應考慮構件截面的損傷、腐蝕、銹蝕、偏差、斷面削弱以及結構或構件過度變形的影響。

1、既有結構延長使用年限、改變用途、改建、擴建或需要進行加固、修復等,均應對其進行評定、驗算或重新設計。重新設計由申請單位確定。
2、 對既有結構進行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及抗災害能力進行評定時,應符合現行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原則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評定結果、使用要求和后續使用年限確定既有結構的安全情況。
(2)既有結構改變用途或延長使用年,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驗算宜符合《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有關規定;
(3)對既有結構進行改建、擴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設計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規定;
(4)既有結構的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及構造要求宜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
(5)必要時可對使用功能作相應的調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 既有結構的檢測報告編寫過程中遵循以下幾大原則:
(1)結構既有部分混凝土、鋼筋的強度設計值應根據強度的實測值確定;當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設計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規定取值;
(2)設計時應考慮既有結構構件實際的幾何尺寸、截面配筋、連接構造和已有缺陷的影響;當符合原設計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規定取值;
(3)應考慮既有結構的承載歷史及施工狀態的影響。歷史年代,建筑背景等時代因素相結合,考慮既有房屋對周邊建筑及居民的影響,也要考慮建筑實際的當前狀況,給申請檢測的單位提供中肯適宜的修繕或改造方案,為后續建筑改造或修繕提供數據依據。

表面上看資質并不是很重要的問題.其實不然.目前房屋安全性工作.大多結論都要依賴于檢測數據.若檢測的數據全面.詳細.準確.其結論也就科學.公正.報告才具有性.那么.什么樣的檢測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據“*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其內容應該有四點: a經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取得檢測資質.具有cma章的單位.b用經計量認證的檢測儀器檢測.c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檢測和試驗.d在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上蓋有cma章.只有具備上述四點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數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復核驗算的判斷依據問題.在已建房屋受到損傷后.需對建設工程的許多環節進行檢測.校核.其中包括對原設計文件的校核.用什么計算手段對原設計計算內容進行校核呢?有些技術人員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檢測部門的不同.采用的手段也不同.其校核結果均可能出現一定的差異.后對設計文件是否正確進行判斷時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復核結果同原設計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問題時.其判為困難(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響).目前有些部門對框架結構就用pkpm程序作為判斷依據.

結構相關要求:
一、在結構布置分析中,應重點對結構體系、平面布置、傳力路徑、連接方式、支撐布置、構造措施等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在結構構件裂縫分析中,應根據裂縫位置、形態和其它檢測結果判斷該裂縫是否屬于受力裂縫。對受力裂縫應通過承載力驗算,對非受力裂縫應進一步區分沉降、收縮、施工、溫度、耐久性等并分析產生原因。
三、結構復核時,應明確驗算所采用的規范、計算軟件及版本、抗震設防烈度、抗震等級、場地類別、基本風壓、地面粗糙度、材料強度等參數。
四、結構復核時所依據的設計規范應根據目的和類型確定。對涉及改造、使用功能改變的應按現行規范執行,結構安全性宜采用建造時期處在有效期內相應的設計規范但不低于89系列規范。
五、結構復核時,普通民用建筑樓面的附加恒載應不低于1.5KN/m2,屋面的附加恒載應不低于3.0KN/m2,如有可靠數據的可按實際取值。廠房活荷載取值除設計文件明確說明外應不低于3.5KN/m2。樓梯恒載取值應根據截面尺寸計算確定。
六、結構復核時混凝土強度應根據檢測結果按照構件的類別、批次進行取值。
1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可考慮對相鄰若干樓層同設計標號、同類型構件混凝土強度進行合并后的批量評定。
2對混凝土強度離散的,應先依據規范進行異常值剔除再作區間評定。如不能進行區間評定可通過試算確定滿足承載力要求的混凝土限值,根據混凝土實測值和限值的比較結果確定應加固構件及是否需進行普查(GB/T 50344-2004)。
3當構件混凝土強度低于13.0MPa時,鋼筋截面面積在驗算時需考慮折減10%。
七、框架柱、梁箍筋和樓板縱向鋼筋驗算時應考慮構造要求(小配筋率)控制還是承載力控制,在構件評級時注意區分。
八、對不均勻沉降的判斷應綜合考慮頂點側向位移量,構件裂縫分布、形態、走向,裂縫指向與結構變形方向的吻合程度、地面變形等。
九、災害事故應考慮受損構件在強度、截面尺寸、鋼筋截面面積等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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